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境外人员(美国)在境内提供劳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怎么计算?增值税部分可否抵扣,分录应该怎么做?
高旭东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个人增值税税率6%)
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境内纳税人如果要抵扣进项税,是需要有完税凭证的,当然同时还要有其他诸如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发票等。
企业所得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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