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2016年36号文附件2 第七条第5小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请问,文件里描述的分包款,有没有具体规定?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否进行分包扣除?
高旭东
文件里所说的分包款没有具体规定,我认为凭项目分包合同、付款凭证及合法票据就能扣除。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也是可以作为分包扣除的,但个人一般都是零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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