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求教一个问题~
李旌
A: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文件和地区执行口径,三个文件是国税发(1997)198,国税函(1998)289、国税函(2010)79号。前2个是关于个人股东的,后1个是关于企业股东的。关于个人的文件规定你公司这种情况是要交个税的,到常州实际执行时如果转增给个人的部分不超过资本公积里他前面投资溢价部分的,不征个所税。企业法人按照79号文,你公司也是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看你公司的股权架构应该以后还会有投融资及重组业务,建议提前税收分析及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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