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老师好,我公司是生产防火门的制造型企业,一份合同我们可以根据对方的要求开具70%的材料票(16%的税率), 和30%的安装票(10%的税率),最近签定了一份合同,对方要求全部开税率10%的发票,名称就写防火门工程,请问这样开具合理吗,按理说有70%的材料票是要交16%的税金的,这样不是少交了吗?如果我按比例调出来,请问这样可以开吗?麻烦老师们指点一下,谢谢
高旭东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那么按照你的描述,应按16%的税率开具发票,而不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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