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稽处〔2022〕67号
昆山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
我局(所)于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号)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主管税务机关在风险防控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虚开发票嫌疑需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主管税务机关经电话联系、实地检查均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你单位实际已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单位已无法联系且无法正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于2022年09月02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进行以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08月31日期间共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折叠票)100份,电子普通发票49份。
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截止检查开始时,你单位通过系统在2022年05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全部作废,2022年06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金额合计3191279.01元,税额合计54737.19元,价税合计3246016.2元,开具品名:农产品琵琶腿、汽车配件、家具等,上述50份发票2022年7月8日进行了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2022年07月共开具电子普通发票5份,金额合计224445.48元,税额合计2749.52元,价税合计227195元,开具品名:办公用品、香烟等,该5份电子普通发票尚未申报。同时,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查询,你单位税务登记以来,截止检查开始时,无上游交易进货发票。
“江苏税务数据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存款账户账号信息。
以上情况表明: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无上游进货发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2022年5月-7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进行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普通发票5份尚未申报,属于暴力虚开行为。你单位与受票企业的交易不真实。涉及发票明细略
以上情形由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查询截屏、发票领购查询截屏、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查询截屏、销售发票明细表(均由检查人员从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导出)、主管税务机关移送资料等予以证实。
一、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电子普通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这是一起有组织的团伙虚开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共有12家企业(其他企业集中在广州)。另有1家类似行为模式的昆山商贸公司,对应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共有52家企业(集中在海口、北京、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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