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买车低价卖给股东
错误税筹方案
企业自然人股东为了规避高额分红个税的问题,把个人汽车在购买的时候均以公司名义购买。主要是为了既抵扣了增值税、又扣除了企业所得税,还变相拿走了分红款。过段时间再低价过户给股东。
税务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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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筛选并稽查低价二手车交易
二、小额零星支出化整为零
错误税筹方案
企业支付一临时人员劳务报酬5000元,由于知道劳务费预扣个税太高,而且还需要临时工去代开发票,就采取了每天支付一次的方式,每次劳务费500元,让临时工分10天出具收款凭证。这样既不用代开发票、也没有个税的风险了
税务政策参考
第十四条第(一)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阴阳合同低价转让股权
错误税筹方案
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的时候为了规避溢价部分20%的股权转让高额个税,直接采取平价或者0元或者1元转让的方式,实际上属于溢价,股东之间私下签订阴阳合同。
税务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税收洼地核定个税转股
错误税筹方案
股东王总100%持有甲公司股权,当时投资成本100万元,想以9100万元价格对外转让给李总,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王总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9100-100)*20%=1800万
经过“筹划”,股东王总先以净资产的价格1200万元转让给设在税收洼地的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可以按照应税所得率10%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税,然后合伙企业再以正常的9100万元价格对外转让给李总。
由于可以核定
王总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1200-100)*20%=220万元
合伙企业转让给李总的经营所得个税=9100*10%*35%-6.55=311.95万元
合计:531.95万元
节税:1800-531.95=1268.05万元
税务政策参考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无派遣资质开差额发票
错误税筹方案
有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但是客户要求开具劳务费的发票,企业为了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人为的按照差额来征增值税,而且差额开具发票。
税务政策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
第一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款,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此,纳税人需经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号)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代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分次付转让款延迟纳税
错误税筹方案
有一家民营企业企业自然人要股权转让,溢价太多面临的20%个税太高,想采取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来实现延迟缴纳个税,第一次支付股权转让款1万元,后续分次支付,这样想实现延迟纳税。
税务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七、利用上新三板不交个税
错误税筹方案
某企业自然人股东为了规避高额分红个税的问题,准备上市新三板。因为股东听说公司的利润先不分配,等公司新三板挂牌之后再分配,就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税务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八、租房乱用简易征收政策
错误税筹方案
有一家企业目前主要是从事刚刚竣工的商铺的房产转租,由于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若是按照9%开票纳税,增值税税负太高,没有进项税抵扣,想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5%,反正简易征收不需要税局审批。
税务政策参考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第一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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