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因买票被判两年半、缓刑三年
时间:2022-10-14 0人次浏览

你公司 2015年9月-2016年2月,

接受江阴XX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金额4498044.94元,税额764667.66元,价税合计5262712.6元;

接受江阴XX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0份,金额1798233.67元,税额305697.99元,价税合计2103921.6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间,

接受江阴XX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3份,金额1166828.81元,税款198360.89元,价税合计为1365189.7元。 

共计接受发票85份,金额为7463097.36元,税款为1268726.54元,价税合计为8731823.9元。

 江阴XX、XX发票的业务过程:你企业的股东高X成通过销售广告杂志得到了华X的电话,后来华X告知高X成他那里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卖给高X成,因企业有部分费用发生无法取得发票,于是高X成联系华X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费大约8个点左右。

每月开票金额由高X成定好发给华X,华X将开具好的发票通过邮递或者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交给高X成。资金上,企业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给江阴XX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942761.4元,然后由华X通过个人银行卡转账给毛X琴个人银行卡2524050.8元,剩余部分是现金支付给毛X琴,再由毛X琴转给高X成个人银行卡,由高X成转到公司对公账户上用于偿还公司贷款;另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给江阴XX公司3651660.79元,但实际并未支付,而是由企业用于其余支出;尚有772212.01元尚未支付XX钢铁,挂在公司往来中。毛X琴通过个人银行卡(6228480433079086412)付给华X手续费共计626160元

江阴XX发票的业务过程:相关发票为高X成从华X处通过支付手续费购买的发票,无实际货物交易,手续费为现金支付。账面通过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但实际未支付。

 以上发票你公司已在取得当月或次月认证抵扣税金1268726.54元,并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4498044.94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2965052.42元。 你企业接受江阴XX发票的违法事实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2020)苏0281刑初27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高X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江阴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金三十三万元 综上所述,上述发票是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已预缴增值税,对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处0.5倍罚款,共计249001.27元(其中增值税99180.45元,城市建设维护税6942.63元,企业所得税142878.19元。


咨询 TOP
关注牛快计社区
400-990-1501
税务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