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间接受上门推销的陈姓业务员提供的客户推介会咨询服务,
取得由陈姓业务员提供的南京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南京XX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XX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42982.97元。(这三家公司都在21年5-6月都已经简易注销了)
上述发票分别于2022年6月13日、2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定性为虚开,所付款项按照陈姓业务员的要求,以银行存款转账方式支付到上述公司账户上,此外无其他费用支出。 上述发票于收到当期入账,分别于2020年度、2021年度结转营业费用326329.74元、516653.23元,至本次检查为止,相应的金额也未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结果:处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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