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有购销合同和过磅单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最终该企业被罚款228万
时间:2022-10-14 0人次浏览

处罚事由:你单位取得三门峡XX销售有限公司已被定性为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你单位的情况说明和对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张P的询问笔录,业务联系人毛经理失联。

你单位主要采用承兑汇票结算的说法不成立,对银行账户资金回流的情况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及证明资料。

你单位账簿资料丢失,提供的煤炭购销合同、过磅单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1.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认证信息、申报信息、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  2.你单位情况说明、询问笔录;

  •  3.核查系统查询结果;

  •  4.拨打毛经理、韩K电话截屏;

  •  5.你单位提供的煤炭购销合同、石料厂过磅码单,承兑汇票及收据;

  •  6.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281892元。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且未能在限改期内改正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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