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7473B):
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开发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5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2018年3月接受盐城***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19552280~19552288,金额合计766563.42元,税额合计84321.98元。上述发票对应的款项存在回流,且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表示其对外开具的专用发票均无真实交易,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16年12月~2018年2月你单位接受燃料油总吨数合计2214680.093吨,沥青等非消费税应税项目总吨数合计423215.0525吨,开具燃料油总吨数合计2554281.437吨,沥青711.34吨。你单位采取将购进发票上列明的沥青等在对外销售开具发票时变换为燃料油,数量339601.344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料油1吨=1015升换算,计344695364.16 升,少申报消费税413634436.99元。
小编注:接受的是沥青,开出的是燃料油,那么实际销售的商品到底是沥青还是燃料油呢?上游企业是否有虚开行为,以及需要补缴消费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消费税413634436.99元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8180662.19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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