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虚开又有偷税时,怎么罚?
时间:2022-10-14 0人次浏览

处罚事由

1、2017-2019年期间,你公司接受南京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合计开票金额1581903.7元,合计税额259096.3元,价税合计1841000元,以上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和列支成本。

2、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你公司接受南京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票金额248051.72元,合计税额39688.28元,价税合计287740元。根据公安笔录和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发货单,你公司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向南京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手机11部、苹果电脑12部,价税合计287740元,对应以上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三十七条等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7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415876.86元定性偷税,处0.5倍罚款,金额为207938.43元,根据虚开与偷税孰重原则,择一从重处罚款20793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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