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税稽一罚〔2022〕101号
XX(常州)智控系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8N)
经我局(所)于2022年04月24 日至2022年09月07日对你单位2016年01月01 日至2017年12月31 日发票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XX接电话通知本次检查事项后,不前来接受处理、不提供资料。到你单位注册地址实地查看,查无下落。你单位由代理记账公司负责记账申报,电话联系会计称不能协助调查。你单位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电话记录,社区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间,收受天津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4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详见下表),金额合计3358294.91元,税额合计570910.09元,价税合计3929205元。
经江苏省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已在收到当月进行了认证抵扣,至今未转出。
因你单位不配合检查,未提供相关资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你单位存在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故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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