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税稽二罚〔2022〕68号
常州XX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6J)
经我局(所)于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7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天宁区雕庄XX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陆XX从个体工商户处购买成品布,以现金方式支付购货款,因对方无法开具发票列支成本,遂采用现金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支付给朱X48000元,购买了镇江XX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列支,发票代码为3200193130,发票号码为14539211~14539218,金额合计707964.57元,税额合计92035.43元,价税合计800000.00元。 你单位与镇江XX纺织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上述8份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你单位于2020年5月份认证抵扣增值税92035.43元,于2020年入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707964.57元。2021年4月2日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放弃换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陆XX、财务负责人俞X的《询问笔录》;
(2)你单位提供的记账凭证、明细账;
(3)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润州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
(4)你单位涉案年度存款账户交易明细;
(5)你单位下游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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