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借公司的钱被稽查,补税37万、罚款18万
时间:2022-09-26 0人次浏览

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将自有资金1933636.00元无偿借给投资方使用(其中:投资方黄某敏2019年借款1683636.00元、投资方杨某2020年借款250000.00元),未视同销售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你公司从2019年4月起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你公司的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使用。因黄某敏、杨某等2人都是你公司的投资方,在使用你公司的资金时,上述2人都没有支付借款利息给你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上述2人使用的借款利息收入,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至202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出你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收入共61185.30元,换算为不含税利息收入共57721.98元[附计算过程:61185.30÷(1+6%)=57721.98]。你公司上述无偿借款利息收入没有作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收入的帐务处理,也没有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应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694.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你公司的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使用,应视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对于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无将借款归还,所借款项又未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对于该2人在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的借款是属于你公司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第35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纠错态度较好,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70727.20元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85363.60元[附计算过程:370727.20×50%=185363.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53636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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