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要交税吗?
时间:2023-07-05 0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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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要交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明确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需要按照股息、红利计算个人所得税。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件再次强调,“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通过上面几个文件我们能看到:不同企业类型和不同主体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上的纳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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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尴尬

如果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在转增股本时立即交个人所得税,会对个人股东造成一定的资金压力。这里需要先跟大家交代一个概念,就是如果公司账面上有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不代表公司银行账户里就有这么多现金。会计科目是反应公司经营状态的,不是公司账户的数据。因此,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很大程度上是股东不一定拿出来那么多现金,那我们通过转增可以减少个人股东再向公司掏个人腰包的问题。

为了缓解个人股东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压力。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80号公告的限用范围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某企业因为要融资,金融机构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有要求。当时股东们都很头痛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出资。但是刚巧公司账户上有未分配利润一大笔。股东们在未向专业人士请教的情况下,贸然决议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了股本。结果半年后收到税务机关要求补交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而此时,该公司因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陷于困境,股东不仅没有钱可以分,就连转增的股本都亏在里面。此时征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无异于雪上加霜。面对这个案例中的企业只能是万分同情但也无奈。实干的企业家确实没有将钱装进自己的口袋,赚多少都投资进去了,结果还得补交税款。这样的结果是很多企业家难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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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家要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收税?

前面例子大家可能会非常同情企业家,因为不懂税法导致的补交税款问题。但是为什么国家要盯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块的税务问题呢?国家如果放开不交税不是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吗?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这个会计科目,资金的来源都是公司的税后利润的积累。如果说转增不交个人所得税,那个人股东就可以一直不分红,就把利润存在公司里,不断的追加投资规模,最终有一天股东不干了,要清算公司,根据清算规则,扣除各类债务、费用后,清算余额可能低于或等于之前个人股东所投资股本时,个人股东没有清算所得就不产生个人所得税。因此,站在国家控制税源的角度分析,资本公积中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就得交税!这点在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则上也明确要求,”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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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个左右为难的事情。目前唯一出路只有改变股东类型。但是股东类型转换又产生新的税务问题。

税筹好像很多人都会,其实真正做起来是需要日积月累的功力,不能瞎搞!









来源:娟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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