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1、虚开发票
(1)为申报江苏省供销系统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路工程,2013-2018年期间,你单位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的情况下开具发票492份用以虚增收入,发票金额合计18082981.17元,税额合计3074106.80元,这些发票均申报纳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均在你单位。上述发票按发票类型分: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金额合计3603006.33元,税额合计612511.08元;增值税普通发票381份,金额合计14479974.84元,税额合计2461595.72元。
(2)你单位为解决虚增收入、部分供应商未足额开票等原因造成的进项不足,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1426150元、2012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2770260元,但未用于抵扣。 2013-2019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205份,金额合计38588928.69 元,其中用以计算进项抵扣的金额为36924703.04元。经你单位确认,为解决虚增收入而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23560915.48 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3363787.56(36809503.04-23560915.48)不得用于计算抵扣,多抵扣进项税额13196593.16*13%+115200*11%+51994.4*12%=1734468.44元,其中2013年287940.51元,2014年362477.44元,2015年371532.29元,2016年378513.09元,2017年215367.14元,2018年112398.64元,2019年6239.33元。
(3)你单位2013至2014年期间取得地方税务局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7份,收款方名称为吴GD,工程项目名称为房屋建造工程、装饰装潢工程、场地改造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等,金额合计3668498.81元。经询问吴GD、卢QZ,发票所载工程不是吴GD及其公司承接的,上述发票也不是吴GD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你单位的房产实为卢QZ委托其他个人建造。你单位为无真实交易取得虚开普通发票。
2、提供服务、出租房产未申报纳税
(1)2014-2019年,你单位将1175平方米生活用房用于为关联企业无锡市XXX茶业专业合作社提供住宿服务,营业额2014年117547.5元、2015年117547.5元、2016年1-4月39182.5元,销售额(含税)2016年5-12月79111.33元、2017年118667元、2018年118667元、2019年59333.5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纳税。
(2)2013年6月至2019年6月,将317平方米房屋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无锡市XXX茶文化农庄用于餐饮经营。你单位无其他出租房产业务,也无其他可参照的纳税人,房屋原值为471340.64元,残值率5%,折旧年限20年,按组成计税价格,应确认销售额(含税)2016年5-12月16418.37元、2017年24627.55元、2018年24627.55元、2019年1-6月12313.77元,你单位未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增值税1734468.43元,其中2013年12月287940.51元,2014年12月362477.43元,2015年12月371532.29元,2016年12月378513.09元,2017年12月215367.14元,2018年12月112398.64元,2019年12月6239.33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追缴增值税25684.87元,其中2016年12月5407.34元((79111.33+16418.37)/1.06*6%),2017年12月8111.01元((118667+24627.55)/1.06*6%),2018年12月8111.01元,2019年4055.51元((59333.5+12313.77)/1.06*6%,6月697.01元、12月335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追缴营业税13713.89元,2014年12月5877.38元(117547.5*5%),2015年12月5877.38元(117547.5*5%),2016年4月1959.13元(39182.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等规定,应追缴城市建设维护税2013年12月20155.84 元,2014年12月25784.84元,2015年12月26418.68 元,2016年27011.57元(4月137.14元、12月26874.43元),2017年15643.47元,2018年8435.68元,2019年720.64元(6月48.79元、12月671.85元),合计124170.72元。
处罚结果:对追缴税款处50%罚款计109586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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