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这个问题,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当然,这只是基本原则;以下则是具体、特殊规定或者要求。
二、“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不能滥用。
有人很聪明,说了,既然“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那我们不发工资了,全发“差旅费津贴”,或者说,工资里拿出一大块当作(只是“当作”)“差旅费津贴”发就好了。显然,这只是“很聪明”,但不符合税法规定。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的相关答复(2021-06-09):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税务局也有类似答复(2021-03-18):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免税标准(这是最受关注的)
(一)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门标准
沈阳市税务局明确(2021-07-13):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职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沈阳市税务局也指出,因差旅费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机关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企业应当如何执行呢?
(二)企业标准
1、自行制定标准
浙江省税务局答复(2019-12-05):如企业自己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差旅费的合理标准,可以照此确定。
2、参照行政机关执行
同样来自于浙江省税务局上述答复:如没有规章制度,可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
3、按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掌握
安徽省税务局答复(2020-08-04):根据上述文件(“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四、凭票报销
四川省税务局答复(2021-03-18):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河北省税务局明确(2020-07-29):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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