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骗取留抵退税
处罚事由:你单位经营”XX直播”APP,猫币是XX直播为用户提供的用于直播消费的虚拟道具,在用户付款后1-5分钟,由系统自动充值,充值成功后不予退款。猫币只能消费,不能提现或者转让,但不会过期。2017年12月后你单位改变收入确认方法,由充值确认收入改为虚拟币猫币消耗确认收入,未消费金额计入预收账款,截至2022年5月31日预收账款余额4,097,698.40元(含税)。不含税收入为3865753.21元,其中2017年1422198.08元,2018年2084218.49元,2019年367409.18元,2020年-8173.75元,2021年101.21元。企业APP在2021年下半年已下架,云服务已终止。
处罚依据:
1、追缴税款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款: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等”。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企业客户充值虚拟货币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预收账款余额4,097,698.40元(含税),应确认2017年12月至2021年2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31945.19(4097698.40/1.06*0.06)元,追缴2021年3月22日收到的留抵退税231945.19元。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账簿上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增值税偷税金额100%罚款计231945.19×100%=231945.19元。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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