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接业务,一年后成立个体户开专票给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受票公司定性为偷税。
时间:2022-11-17 0人次浏览

案件性质: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你单位2021年5月取得XX物流服务部运费发票36000元 (金额33027.52元,税额2972.48元),经查你单位实际业务发生时间为2018,2018年发运货物是由时DY负责托运的,时DY在2019年成立了XX物流服务部,为你单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972.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8.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四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6.77元。 你单位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未开具。


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从XX物流服务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偷税,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972.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8.08元、企业所得税816.77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998.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该行为处罚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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