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进一步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要避免哪些常见误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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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
对于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先进制造业企业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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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
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上述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所以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纠正:
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
误区四: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以下简称留抵抵欠)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纠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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