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三十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值税法草案的议案,这标志着增值税法即将审议,也就是说增值税即将立法。即将审议的增值税草案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那么,与现行政策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有哪些呢?
一、起征点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该条款中,起征点的金额与原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额一致,但规定了“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本次起征点大幅扩围,一是金额大幅提高;二是扩围到单位,不但将起征点的范围扩展到单位,将现行小微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减免进行了立法明确,而且金额大幅提高,提高到现行标准的5倍。还有,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是否适用起征点,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现行政策相比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包括现行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适用起征点政策,对于“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如何管理,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适用起征点政策。
二、征税范围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与现行政策相比,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在“服务”中单列,以更加符合交易实质。由于对应的税率并未发生变化,可能与现行政策没有实质性差异。但两者同样属于服务性质,如果增值税法通过,预示着增值税劳务将和营业税一样退出历史舞台。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
在现行政策中,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或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而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修改明确了购买方的扣缴义务,购买方不需要去判断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是否有经营机构或代理人,简化了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则,权利义务更加明晰,也更便于操作。
四、缩小了“视同销售”范围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表述,视同应税交易,其范围未包括现行政策中的代销、机构间移送、投资、对股东或投资者的分配以及无偿提供服务,取消了“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事项,将“视同销售”的范围限制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无偿赠送”,大大缩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有利于减少征纳双方由此产生的税收争议。
五、对不征收增值税范围进行整合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和现行政策相比,删除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还删除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整体资产转让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并整合了一部分现行规定中的“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并将其列示为“非应税交易”项目。
六、税率及征收率变化
《征求意见稿》维持了现行政策中的三档税率设定:13%、9%和6%,征收率仍为3%,并未体现此前多次提及的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政策发展趋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税目分类上虽然被并入销售服务的大类,仍适用与销售一般货物相同的13%税率。(即大部分销售服务行为所适用的税率)。除此,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销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或提供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适用5%的征收率。5%的征收率并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但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因此,5%的征收率这一规定有可能会继续沿用五年。
七、明确留抵退税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在现行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在法律上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八、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变化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在现行政策中,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部不得抵扣;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新增了“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相关条件,这可能意味着对于购买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形成企业的最终产品的情况下,购买这部分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有可能可以抵扣,对于餐饮平台企业、旅游业企业、会展业企业等可能形成重大利好。
九、混合销售定义变化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应按照其主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混合销售必须符合同一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要求。只要一项应税交易涉及2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如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都可适用混合销售规则。
十、调整纳税时间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1日、3日和5日”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该规定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需要注意的是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
【总结】
除了上述变化外,征求意见稿还在销售额、税收减免、税收征管及过渡期安排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增值税的立法工作又往前迈出一大步,对推动我国税收法治进程有着重要意义。针对增值税立法引起的法规变化,建议企业及时评估增值税政策变化对企业收入、利润和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讨如何优化供应链及调整内部流程,结合对政策动态的了解及预估,评估增值税法正式颁布后企业的税负变化以及内部管控现状,以便对相关应对方案做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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