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纳税人存货盘亏需分析具体原因,属于规定的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
一般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16栏“非正常损失”中填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
存货盘亏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财税〔2009〕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不再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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