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铁窗泪!江苏这家公司,利用37家空壳公司虚开发票3.39亿!
时间:2021-11-05 0人次浏览
虚开发票行为屡禁不止,
俨然成为影响正常市场经济行为、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顽疾。
今天,援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判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张某、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苏03刑终X号),
希望通过剖析真实司法判例,为各位读者朋友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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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的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

2010年11月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共谋成立徐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B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C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D燃料有限公司、徐州E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G珠宝有限公司等7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向徐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XX燃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04张,价税合计67,372,487.9元,税额11,345,044.2元。上述发票均被受票单位在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违法事实二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又与被告人胡某某共谋成立、购买近30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向徐州市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XX燃料有限公司、江苏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61张,价税合计204,705,264.6元,税额29,743,500.91元。上述发票均被受票单位在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经累计,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2165张,价税合计272,077,752.5元,税额41,088,545.11元。被告人胡某某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1461张,价税合计204,705,264.6元,税额29,743,500.91元。  
2018年8月8日至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张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原判决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侦查环节检举揭发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2000余万元。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王某某、胡某某以及已决犯张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李某、孙某、谢某、佟楚、刘某、雷某、徐某、贾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资料查询表、沛县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等。  

2

一审判决结果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某、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张某、王某某、胡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王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王某某、胡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从宽处理。结合张某立功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3.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

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判决认定一致,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于法律规定和上述评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小牛牛有话说:  

针对虚开发票行为,实务中有些人由于不懂相关规定而在无意中触犯,也有些人把虚开发票作为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种手段故意而为之。那么,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若该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又将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问题1.实务中,哪些行为属于税法中的“虚开发票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问题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将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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