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虚开普票2.05亿,没收违法所得246万,罚款50万
时间:2022-11-17 0人次浏览

经查,2020年-2021年间,你单位(苏州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未与江苏XX建筑有限公司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收取江苏XX建筑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的管理费2460000.00元,

江苏XX建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12份,金额合计195238095.30元,税额合计9761904.70元,价税合计205000000.00元。(2.05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6万元,并处以罚款50万元。



经查,2020年-2021年间,你单位(苏州XX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未与江苏XX建筑有限公司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

收取江苏XX建筑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或2.5%的“管理费”共计6550940.00元,

江苏XX建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19份,金额467459428.80 元,税额23372971.20 元,价税合计490832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5万元,并处以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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