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主管地税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返给纳税人。
二、纳税人以主管地税机关复核后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为依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下发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二节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规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不受“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
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
单位:元,平方米,元/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识别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机构登记地址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补开发票的情形 | |
营业税涉税业务未开具发票额 | |
序号 | 购房人 名称 | 楼号 | 单元号 | 户号 | 单价 | 面积 | 房屋性质 | 购房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企业(章): 年 月 日 | 复核意见: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和主管国、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2.本表适用于所有营改增行业纳税人,其中房地产业纳税人需填列本表下半部分购房人名称、楼号、单元号等明细信息。
3.房屋性质分为住宅、商服,车库、车位、摊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
4.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补开发票的情形包括:①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②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③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情形等。